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免修規定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免修規定
一、學生具下列身分之一者,得免修全部軍事訓練課程:
(一)現任國軍士官以上職務,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或在職進修。
(二)服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期退伍持有退伍(役)證明或因故停役,持有停役證明。
(三)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四)年齡屆滿36歲。
(五)外國學生。
(六)持有居留證之僑生及港澳生,未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七)持有居留證之僑生及港澳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以免修,惟在臺連續居住滿一年或以
曾有二年,每年累積居住逾183日為準依法辦理徵兵處理,若無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將無法折抵役期及參加預官考選。
二、申請免修在校全部軍事訓練課程者,應在入學後兩週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軍訓室辦理,由校長
核定,並分別列冊統計,以備查考。
三、大專校院轉學生,已修畢各該學期軍訓課程成績及格者,准予抵免。自軍事學校轉入者,其轉入年
級以前各學期之軍事訓練成績,得以軍事學校各該學期之軍事訓練及格成績抵免。
※為配合申請作業時效,請同學於入學後一週繳交申請及證明文件:
(一)同學申請免修軍事訓練課程者,請繳交證件影本(女同學比照辦理)。
(二)大專院校轉學生(軍事學校),己修畢各該學期軍事訓練課程成績合格者,准予抵免,請向原校申
請在校成績正本。
(三)辦理同學請在證件(退伍令影本、成績單)正面空白書寫:系科別序號、姓名、手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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