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抵役期
折抵役期申請說明及標準 |
|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24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35 條條文號函頒 壹、依據:「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暨「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 貳、實施時間:兵役法施行法施行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後在營人員。 參、適用對象: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總說明民國99年02月03日 為規範軍訓及國防通識課程折算役期之實施方式及管理作業考核等相關事項,爰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及得折算役期之軍訓課程範圍。(第二條) 三、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之計算方式。(第三條) 四、役期折算證明文件之申請、審查程序及記載方式。(第四條) 五、軍訓課程折算役期申請及辦理之程序。(第五條) 六、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六條)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條 文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第一項) 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施行時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 (含高職) 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第三項) 本法修正施行後,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亦不得逾三十日,其實施、管理、作業、考核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一、第一項明定適用對象及得折算役期之軍訓課程範圍;本項所定得折算之役期,指現行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役期,不包括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六條所定因應兵役制度轉型募兵制,男子徵集入營所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範圍。 第三條 學生修習軍訓課程,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算役期;其各學制折算之役期總日數,合計以三十日為限。 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役期。 一、第一項明定各學制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之計算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役期折算之限制,避免以重複修習軍訓課程,要求折抵較長役期,規避兵役義務。 第四條 申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者,應將就讀 一、第一項明定役期折算證明文件之申請、審學校成績單正本送交該校軍訓室或教官室審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由軍訓主管於成績單上載明軍訓課程成績合格之學期數及得折算役期日數,並於右下角加蓋印記後,其正本發還申請人,副本由學校保留;學校未設軍訓室、教官室或未置軍訓主管者,由教務單位辦理。 申請役期折算之成績單所顯示科目名稱應有「軍訓」字樣,或依附表所列課程名稱核對無誤後,得折算役期。 第一項印記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查程序及記載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役期折算所檢附成績單之審查事項規定,另本項所定附表係以九十五學年度以後入學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修習之軍訓課程名稱為國防通識,課程內容經審認符合國防部與教育部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會銜發布「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實施規定」所認定之折算役期課程範圍,爰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提供課程內容對照作為役期折抵課程認定之依據,又以專科以上學校所開設之課程名稱均為「軍訓課程」,爰附表毋庸列出。 三、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印記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加蓋印記之成績單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現行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之退伍(役)作業流程,向服役單位申請折算役期。明定有關服役單位受理役期折算作業流程。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 陸、證明文件申請: 一、申請軍訓成績單折抵役期者:應先行向就讀學校網站或軍訓室查詢申請手續,應檢所需之證件 (如身分證、申請表、費用、回郵信封....等)。 二、申請表請向服役單位或就讀學校之網站下載申請(如附表二)。 三、畢業證書遺失申請,依就讀學校規定辦理。 四、各級學校配合作法、流程如下: 1.彙整役男所寄「成績申請單」、限時掛號回郵信封、申請所需費用。 2.驗證、校對核發之成續單,並由軍訓室主任(總教官)於成績單右下角簽證覆署軍訓成績合格之學期數。 3.驗證後之成績單寄回原申請人。 柒、折算役期申請: 由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役單位填具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審查表(如附表三)三,交由人事權責單位依現行退伍(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常備兵)作業流程辦理,替代役役男、海巡署服義務役人員,請參照辦理。 捌、權責區分: 一、教育部軍訓處:負責軍訓課程折算基準擬訂、協調證明文件申請及軍訓課程相關問題解答。 二、國防部人力司:負責軍訓課程折算役期政策擬訂及與相關部會協調。 三、國防部人事次長室: 1.核定中央單位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事宜。 2.協助各總部辦理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事宜。 四、各總部軍管部憲令部:核定所屬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事宜。 玖、審查要領: 一、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各相關單位應依當事人申請,確實審查,核發明文件。 二、各服役單位人事部門,應依當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對兵籍表登載之學歷,核予應折之日數。 三、各學制依基準表所定,核予應折之日數,因其他事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以該學年為限,不得加成計算(如於甲校讀一年級成績及格,復至乙校重讀一年級成績亦及格,僅能折算一個學年【學期】)。 拾、一般規定: 一、軍訓課程折算役期提前退伍人員,由所屬人事權責單位於退伍令「附記欄」加註折算日數—「軍訓課程折算役期日」。 二、應徵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替代役服役期滿,除外島退伍受天候及交通工具影響外,未經命令或核准,概不得延期退伍,其退伍令應於役期屆滿之當日發給退伍人員,嚴禁提前離營。 三、提前退伍義務官兵所需運輸及旅費、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四、有關細部執行事項,請依權責自行訂頒,以利本案之遂行。 拾壹、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如附表 高級中等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國防通識與軍訓課程內容對照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