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部軍訓成績考查要點
大學部軍訓成績考查要點
第二十九條: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左列三種:
一、平常考查:由任課教師隨時用筆試、口試、實務操作、報告等方式行之。
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由教務處(或進修部)排定時間舉行之。
三、期末考試:於學期終由教務處(或進修部)排定時間舉行之。應屆畢業生隨低年級修習課程,其期
末考試仍依低年級考試時間同時舉行。
第 三十 條:學生實習成績依本校實習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評定之,實習成績考查辦法由相關單位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體育、軍訓、實習)及操行二種。除操行依操行成績考查辦法辦理外,學業成績
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學生申請成績單得採等第及G.P.A計分法,其換算基準如下:
一、八十分以上為A等,G.P.A為4。
二、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B等,G.P.A為3。
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C等,G.P.A為2。
四、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D等,G.P.A為1。
五、未滿五十分者為E等,G.P.A為0。
操行成績考查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學生學業成績計算比重分別為:
一、平常考查成績佔百分之三十、期中考試成績佔百分之三十、期末考試成績佔百分之四十。
二、任課老師亦得依實際所需異動前項百分比,但應於教學進度表及成績冊詳細載明,並至遲於開 學後上
課一週內事先讓學生知悉。
第三十三條: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採左列方法計算:
一、以每學期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成績為該科目學分積。
二、以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分總數。
三、以各科目學分積之總和為總學分積。
四、總學分積除以學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零分及不及格之成績在內。
擷取自「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學則」